。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景观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规划 计划 统计、勘察,测绘.地籍。地震,水文.气象 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无偿向城乡规划编制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 组织测绘城乡规划工作需要的大比例地形图,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城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大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县。区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 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一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规划 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村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市城市规划区外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设计导则,一。大同古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二,城市各级行政中心 公共活动中心以及镇的商业文化中心,三、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主要干道沿线 四 城市滨水地区及城市公园。五 火车站,民用机场和客运交通枢纽地区,六。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城市设计应当对上述区域的总体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系统、建筑物的造型、体量 色彩 风格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第十五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依据规划条件组织编制.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城乡发展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和历史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八条、制定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应当严格执行.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禁止,限制和适宜开发的地域范围。空间管制措施及有关强制性内容。第十九条,各类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相互街接,各类专项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 纳入城乡规划,并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第二十三条.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