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 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凭中标通知书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管理手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下发项目扶持政策通知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各项优惠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各项审批手续,第十五条。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标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 如超过约定的期限1年内未动工的、取消中标资格 严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 住房状况 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 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并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其他用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应当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 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按照开封市廉租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具备基本居住条件,通水,通电,通气 安装套内门,房屋室内地面为光面 室内墙面为涂料.厨房 卫生间铺地板砖,贴瓷片,安装洁具等,否则,不得竣工验收。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 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管理按照,开封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