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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销售 上市和退出管理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禁止中介机构代售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四条,预、销。售合同必须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不得进行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缴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否则 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缴纳契税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由政府按照原价格每年1,的折旧标准并考虑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缴纳契税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上市交易当年同地段的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不予回购的可上市交易,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收益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收,全额上缴市财政、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回购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 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第三十七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八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闲置 出借或擅自改变其用途,违规出租、闲置 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擅自改变其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收回.第三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因继承,离婚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市住房保障和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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