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 建设,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 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 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 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部门是本市村庄。集镇规划的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村庄 集镇建设的主管部门,市辖三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望远工业园区、河东机场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贺兰山,黄河旅游带。银西生态防护林,西夏王陵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主管规划 建设和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乡。镇 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财政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 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 集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第五条,村庄.集镇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符合生产发展 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村庄 集镇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目标.统一部署.按计划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应当服从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应当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充分尊重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村庄,集镇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的先进典型、对在村庄、集镇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