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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村庄.集镇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 有条件的村庄。集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第三十四条.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在村庄。集镇。路旁。水旁植树造林 绿化村庄。集镇.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 集镇环境卫生的管理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集镇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有条件的村庄 集镇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设施,村民修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挤占沟,渠.路,占用村庄,集镇街巷通道,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 保证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 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 集镇建设中形成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八条.市,县.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开展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集镇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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