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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村庄.集镇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 有条件的村庄、集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在村庄、集镇。路旁,水旁植树造林 绿化村庄、集镇.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集镇环境卫生的管理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集镇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有条件的村庄,集镇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设施、村民修建厕所 畜禽圈等不得挤占沟 渠.路.占用村庄,集镇街巷通道,第三十六条,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开展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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