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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村庄.集镇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庄.集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在村庄,集镇,路旁,水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集镇 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 集镇环境卫生的管理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集镇环境卫生 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有条件的村庄,集镇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设施 村民修建厕所 畜禽圈等不得挤占沟,渠.路 占用村庄.集镇街巷通道。第三十六条,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 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八条.市、县.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开展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集镇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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