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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村庄。集镇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庄。集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三十四条.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在村庄,集镇、路旁 水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 集镇、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第三十五条。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集镇环境卫生的管理,村民应当维护村庄。集镇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有条件的村庄,集镇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设施。村民修建厕所 畜禽圈等不得挤占沟 渠.路.占用村庄,集镇街巷通道,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 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 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 集镇建设中形成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八条。市.县。区,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开展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集镇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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