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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村庄、集镇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庄 集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在村庄.集镇.路旁、水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集镇,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第三十五条。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集镇环境卫生的管理,村民应当维护村庄,集镇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有条件的村庄.集镇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设施,村民修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挤占沟,渠 路 占用村庄。集镇街巷通道。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 集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 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 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开展对村庄 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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