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宁夏回族自治区复合保温板结构一体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64/T 1539-20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
  • 宁夏城市短历时暴雨强度公式与暴雨雨型报告编制规范 DB64/T 1692-2020
  • 宁夏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DB64/T 1546-2018
  • 宁夏煤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DB64/T 1748-20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区标准地名图编制规范 DB64/T 1678-2019
  • 宁夏村镇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2017年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工作规程 DB64/T 681-20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企业原燃材料及成品损失核查方法 DB64/T 1659-2019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DB64/T 1658-2019
,第三章,村庄,集镇建设第十六条,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实施 市 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集镇,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 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第十八条,现有的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 住宅建造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 集镇,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第十九条。城市建成区周边的村庄 集镇应当依托城市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市共享 第二十条.体现历史文化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集镇,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村庄、集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各级政府安排的专用资金、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四,法律.法规允许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和组织农民投劳进行的村庄.集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村民自愿 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集镇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并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建设乡。镇,村企业或者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 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村庄。集镇建设过程中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标准化建筑构件、逐步建立村庄,集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提高建筑质量 降低建筑成本.第二十四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 应当符合村庄 集镇建设规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 施工条件依法审查.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积极配合规划的实施。因实施村庄 集镇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二十七条.市、县.区,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 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 造型多样,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第二十八条,设计村民住宅应当坚持适用 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 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对房屋结构、庭院 卫生设施,畜禽圈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 科学设计。体现民俗特色和时代风貌 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二十九条。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 第三十条。村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 村内空地和其他土地上翻建 新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内申请宅基地,翻建 新建住宅的 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手续 进行定点放线,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定点放线时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调整使用或者及时复垦,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