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 宁夏回族自治区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加工配送技术标准 DB64/T 1703-20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 2017年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企业外购熟料电耗分摊统计方法 DB64/T 1660-2019
  •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4/T 1587-2019
  • 宁夏煤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DB64/T 1748-2020
  • 宁夏浅层地温能勘察施工技术规程 DB64/T 1697-20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细则 2017年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建设标准 DB64/T 1691-2020
  • 银川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条例 2013年
、第三章.村庄,集镇建设第十六条,县 区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实施.市 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 人口较多 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集镇 采取扩建 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第十八条,现有的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造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集镇,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第十九条。城市建成区周边的村庄,集镇应当依托城市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市共享,第二十条、体现历史文化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集镇.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二十一条,村庄,集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一.各级政府安排的专用资金.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渠道筹集的资金.三、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四、法律.法规允许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和组织农民投劳进行的村庄 集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集镇的供水 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并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建设乡,镇,村企业或者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村庄。集镇建设过程中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标准化建筑构件、逐步建立村庄,集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第二十四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市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 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积极配合规划的实施、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 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第二十八条,设计村民住宅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 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对房屋结构,庭院,卫生设施、畜禽圈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民俗特色和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二十九条 村民新建 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第三十条,村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村内空地和其他土地上翻建.新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内申请宅基地 翻建 新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一条,乡 镇。人民政府依据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手续、进行定点放线.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定点放线时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 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调整使用或者及时复垦,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