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严重影响村庄 集镇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一、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二。建设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三.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 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 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影响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四十三条,阻挠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