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一 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二。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三 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 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 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 粪便 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影响环境卫生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第四十三条.阻挠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