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一,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二 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三.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 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 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 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影响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四十三条,阻挠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