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严重影响村庄 集镇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一,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二,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 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生活污水 影响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可以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四十三条。阻挠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