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一、建设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村庄 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二。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三.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 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 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影响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四十三条 阻挠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