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村庄 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严重影响村庄 集镇规划的 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一、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村庄 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二,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由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 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生活污水 影响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 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四十三条。阻挠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