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一.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 不按照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二.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三,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影响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四十三条、阻挠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