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严重影响村庄 集镇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一、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二 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 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清理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 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影响环境卫生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可以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四十三条、阻挠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