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一,建设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二、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三 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 四至 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影响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四十三条,阻挠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 镇 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