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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一 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村庄 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二。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三,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影响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四十三条、阻挠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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