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十三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五年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 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人民防空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文物.住建,消防、水利等部门制定相应的专项规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敷设管线,第二十六条,开封市古城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突出开封地方特色,建筑色彩以灰色为基调,建筑高度一般控制为建筑檐口高度15米。建筑体量不宜过大,第二十七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结合地方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条件、突出当地特色、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二 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比例地形图,四,其他有关材料,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九条,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前.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及时提出批准选址地块的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容积率 绿地率 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 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1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四,规划条件,五、其他有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在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其他有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 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 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依照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 核准,备案文件,四 依照规定应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六,文物、消防 人防 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七、其他相关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个人住宅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辖区建设局的意见 辖区建设局应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城乡规划局的监督下 组织征求办事处,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城乡规划局 市城乡规划局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5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 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其费用自负,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需改造的零星居住建筑、按照原建筑位置,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 原建筑朝向进行建设 合用山墙或后墙的房屋.建设时无墙一方应另立一墙,可以紧靠、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依法需要文物,消防,人防 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层 第四十四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临时建设工程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 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及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安排验线、验线合格的.发放验线结果报告,方可开工 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一、建设单位规划核实申请书、二 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三。建设工程放线图及验线结果报告,四.依法审定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一 七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手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手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工程项目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第四十七条,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 消防.交通,环保、抗震,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安全 城市空间景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般规定为、一,低层、多层南北朝向的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低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二.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确定的大寒日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采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建筑间距。高度 退让等细则标准执行,开封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各县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技术管理规定。第四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四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 现状地形图 六,其他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区辖乡、村庄、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区政府意见。第四十九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村庄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