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条 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域空间管制.镇、乡.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制 资源优化配置 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中 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杏花营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 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区所属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 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等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第十五条、市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 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情况一并报送,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第十七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开封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杏花营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 绿地率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 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条,编制城乡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安全影响。交通影响等评价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及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编制上述城乡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举行30日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代表应有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其中.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1。3、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馆 免费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