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 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 指导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 迁村并居实施方案。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监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 乡 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 乡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第六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