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 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 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迁村并居实施方案,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乡 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监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 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 乡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第六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