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 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乡 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迁村并居实施方案,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监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 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各类城镇新区 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第六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