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乡 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 迁村并居实施方案.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监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第六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