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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 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 县 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 指导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迁村并居实施方案,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监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 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 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 乡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第六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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