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 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 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 指导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 迁村并居实施方案 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监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第六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 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