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迁村并居实施方案、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 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 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 乡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第六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 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