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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拆迁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需保留的文物建筑和其他建筑,对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七条。拆迁市区国有土地夹杂部分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第五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包括公有房屋的承租人 本细则第三十七条所列的承租人及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的私有住房承租人、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规定的评估费,附属物经济补偿、临时建筑经济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的具体标准 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及江北区慈城镇 庄桥镇 洪塘镇的前款所列费用、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31日发布的,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2000年4月22日发布的.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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