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拆迁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需保留的文物建筑和其他建筑 对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的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七条。拆迁市区国有土地夹杂部分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第五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包括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本细则第三十七条所列的承租人及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的私有住房承租人,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规定的评估费,附属物经济补偿、临时建筑经济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及江北区慈城镇。庄桥镇、洪塘镇的前款所列费用 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31日发布的、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2000年4月22日发布的,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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