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拆迁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需保留的文物建筑和其他建筑,对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的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七条.拆迁市区国有土地夹杂部分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第五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包括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本细则第三十七条所列的承租人及本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的私有住房承租人,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规定的评估费,附属物经济补偿 临时建筑经济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及江北区慈城镇、庄桥镇.洪塘镇的前款所列费用 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十条,本细则自2002年 6 月3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31日发布的,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2000年4月22日发布的,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 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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