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拆迁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需保留的文物建筑和其他建筑.对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的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七条、拆迁市区国有土地夹杂部分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包括公有房屋的承租人 本细则第三十七条所列的承租人及本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的私有住房承租人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规定的评估费.附属物经济补偿,临时建筑经济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及江北区慈城镇 庄桥镇.洪塘镇的前款所列费用.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十条,本细则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31日发布的、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2000年4月22日发布的、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 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