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非住宅用房拆迁及其他拆迁第四十八条,拆迁被拆迁人自己使用的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确定.二、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由被拆迁人自行选购产权调换用房 也可以要求由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自行选购产权调换用房的、安置用房的房价中与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等值部分由拆迁人支付.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少于部分金额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搬迁后10日内支付给被拆迁人、第四十九条,拆迁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租赁的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双方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分别按照被拆非住宅用房拆迁评估金额的60。给予补偿、第五十条,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住宅用房,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直管公有出租非住宅用房或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其他出租非住宅用房、租赁合同中对遇城市房屋拆迁租赁关系处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对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非住宅用房由原承租人承租。双方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但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二,租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或租赁合同未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双方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补办租赁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拆迁补偿手续,第五十一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非住宅用房 房产管理部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用房仍由承租人承租 并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房产管理部门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资金交房产管理部门专户存储 并另外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60,补偿给承租人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就代管的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五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等因素为实际经营者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该经济补贴费的处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 自动扶梯,中央空调 电信总机等重大设施设备、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拆迁在,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发布时已经停业闲置的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资金的100.和重大设施设备经济补偿费的60 补偿给被拆迁人,但不计发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第五十三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确需重建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重建.前款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指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房屋、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已经作为非公益事业用房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附设的教育 医疗、幼托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不予重建,第五十四条,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将租用的住宅用房全部或部分改作非住宅用房并由承租人自己经营的.其经批准的非住宅用房部分的补偿安置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办理,拆迁人还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给予承租人经济补贴费和重大设施设备经济补偿 承租人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减去已经改作非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如该面积低于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低限标准的、其非住宅补偿安置面积按照原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扣除低限标准面积计算,不扣除的,不再适用低限标准、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将租用的住宅用房商借给他人作非住宅用房的,拆迁时,拆迁人对商借人不予补偿安置 对公有住房承租人商借给他人作非住宅用房的部分、拆迁人应当对公有住房承租人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但不予计发经济补贴费和重大设施设备经济补偿、公有住房承租人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减去商借给他人作非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如该面积低于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低限标准的。其非住宅补偿安置面积按照原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扣除低限标准面积计算.不扣除的、不再适用低限标准、公有住房承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租用的住宅用房自己经营或商借给他人实际作非住宅用房的,拆迁时,仍按原房屋用途认定。拆迁人对商借人不予补偿安置、第五十五条,所有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将私有住宅用房的部分改作非住宅用房。自己合法经营或出租 出借给他人实际作非住宅用房,其余部分用房仍作住宅用房的,拆迁时其非住宅用房部分由拆迁人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住宅用房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按照被拆迁人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减去已经改作非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 如该面积低于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低限标准的、其非住宅补偿安置面积按照原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扣除低限标准面积计算。不扣除的 不再适用低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