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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住宅用房拆迁第三十条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用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非成套住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适用私有住宅被拆迁人的有关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拆迁通告公布的开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承租人要求作公有住房安置并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但应当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所选购的安置用房房价中与被拆迁住房的评估金额等值部分 由拆迁人支付。超过部分由承租人承担。其相对应的产权属承租人所有,安置用房的房价低于被拆迁住房的评估金额的。低于部分的70.由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其余30.支付给被拆迁人,二。承租人要求作公有住房直接安置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但应当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直接安置的公有住房价款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该房价款与被拆迁住房的评估价款不同的,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但对安置用房的价格高于被拆房屋价格的。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可以不承担安置用房与被拆迁住房面积相等部分的差价.第三十一条.拆迁私有自住用房,闲置住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被拆迁住房的评估金额确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安置用房的房价中与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等值部分、由拆迁人支付给房屋出售方,超过部分 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少于部分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搬迁后10日内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由拆迁人提供直接安置用房的 双方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之间的差价 本条所称私有自住用房,是指所有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居住使用的住房.直系亲属使用的住房.如由该直系亲属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须经所有人本人书面同意。或经公证机关公证,本条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直系姻亲是指配偶的直系血亲 第三十二条,拆迁应当发还产权并予以腾退归还、带户发还的落实政策私有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拆迁私有自住用房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适用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有关规定,但其拆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扣除比照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所需金额后确定,第三十三条。拆迁私有出租,出借住房,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或借住人解除租赁,借住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对承租人.借住人不予补偿安置、第三十四条。拆迁属承租人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经实际居住 且有常住户口的出租.出借私房。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原租赁关系应当继续保持、安置用房由承租人居住、双方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资金按照被拆迁住房评估金额的70.计算确定 在承租人搬迁并经拆迁单位验收后10日内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或要求由拆迁人提供直接安置用房,其拆迁补偿资金按照被拆迁住房评估金额的70。计算确定、承租人要求由拆迁人提供直接安置用房的,双方应当结算房屋差价,被拆迁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外的。承租人应当将被拆迁人详细居住地址告知拆迁单位,由拆迁单位负责通知被拆迁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被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停电停水之日前30日内提交房屋产权等有关证件,提出拆迁补偿安置的书面意见,被拆迁人逾期不作答复.不办手续或无法通知到的、对被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本条第一款所称承租人,包括有常住户口的借住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承租人条件 或承租人,含以夫妻对方或未满18周岁子女名义承租的.在市区范围内另有住房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前 人民法院对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私有出租房屋使用权纠纷已经作出限期归还房屋使用权判决 但至拆迁通告规定的停水停电之日归还期限未满或期限已满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果的.仍按照私有出租房屋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拆迁按照房改成本价或按照房改综合价购买的自住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私有住房被拆迁人的有关规定,拆迁按照房改标准价购买但未按照房改成本价衔接补购的自住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拆迁时的房改政策在搬迁期限内办妥补购手续,被拆迁人逾期未办理补购手续,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被拆迁人和产权单位的产权比例分配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被拆迁人所占产权比例部分调换产权,拆迁其他仅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其拆迁补偿安置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住宅用房 对承租人适用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有关规定,拆迁人还应当将被拆迁住房的货币补偿资金交房产管理部门专户存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三十八条,拆迁私有住房.对仅拥有房屋公用部位面积的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安置 货币补偿资金按照被拆迁房屋公用部位的评估金额确定。第三十九条,海曙区 江东区、江北区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或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其被拆迁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每户45平方米或低于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5平方米的、可以增加货币补偿资金。增加的货币补偿资金按照建筑面积每户45平方米或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5平方米.以下简称货币补偿面积低限标准.减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后乘以四类地段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的50,计算 以增加的货币补偿资金购买住房的 该部分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镇海区 北仑区.鄞州区货币补偿面积低限标准和有关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四十条、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应当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四类、五类地段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直接安置低限标准。成套住房、38平方米部分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安置用房超过38平方米的 超过部分的价值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评估金额的90 确定.被拆迁住房超过38平方米部分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双方结算差价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拆迁人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四类。五类地段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的安置住房 安置用房超过建筑面积38平方米的.双方就超过部分结算差价 对超过38平方米部分的房屋价值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所得金额的90 确定 对被拆迁住房超过38平方米部分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 拆迁属直管公有住房外的其他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另外按被拆迁住房评估金额的15。支付给被拆迁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低限标准。不适用私有闲置住房,出租私房 出借私房。仅拥有公用部位面积私房的被拆迁人,在市区范围内另有住房的被拆迁人。承租人以及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出租.出借私房承租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的低限标准,不适用于江北区慈城镇 庄桥镇,洪塘镇.该三镇的低限标准和有关规定由江北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四十二条、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户,的认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租住直管公有住宅用房的 以租赁合同为单位认定 二 租住单位自管公有住宅用房的,以单位住房安排调整时,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住户名单为单位认定.三 租住落实政策私房的。以落实政策前租赁的户数为单位认定,四.自住私房或租住,借住私房的。一般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认定。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前,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与其直系亲属常住户口分立,实际居住,互不穿户可以自然分割。独立生活、各自独立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另有独用厨房或拼用厨房,可以按照分户认定。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区范围内另有住房的,或在,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分立常住户口的、不作分户认定,五、居住成套住房的 按照一户认定,六.在房屋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以同一户名,含以夫妻对方或未满18周岁子女名义作承租人的。拥有或租住2处或2处以上公有住房,包括已经按照房改政策或以其他优惠价格,按照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或私有住房的.作一户认定.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第三十九条所称被拆迁住房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取得合法使用权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人 虽有正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人员,在。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迁入户口人员或在拆迁原址以外另有住房人员.不作使用人认定,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使用人,一.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二、在市区以外地区的配偶和已经领取结婚证确无结婚住房而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的配偶,三、按照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户口报在市区城镇工作单位的职工.四,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五 临时去境外 以后仍要回原地居住的人员.六,因入学入托原因户口报在他处的18周岁以下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的子女,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称的另有住房,包括被拆迁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在市区另有私有住房或另租住公有住房.第四十五条、拆迁住宅用房.由拆迁人提供直接安置用房。但安置用房系预售商品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和周转用房.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向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具体过渡方式由被拆迁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可以由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要求拆迁人提供.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到期不腾退周转用房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被拆迁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提供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 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 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为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对以预售商品房作直接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从临时周转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解缴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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