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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和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及街道,广场绿地、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地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五 防护绿地 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 防灾等用的绿带.绿地.六,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的灌溉。防护,照明 装饰、指示标志及供浏览休息等设施的统称。第四十四条,未设镇建设的工矿区 农林牧场.风景旅游区等城市型居民点的绿化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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