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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以下六类,一 公共绿地、指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和动物园 植物园 陵园,小游园及街道、广场绿地,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三 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地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五、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 卫生。安全,防灾等用的绿带。绿地,六。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 娱乐等设施的林地,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的灌溉、防护、照明、装饰。指示标志及供浏览休息等设施的统称。第四十四条,未设镇建设的工矿区,农林牧场 风景旅游区等城市型居民点的绿化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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