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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绿化领导责任制,加强城市绿化教育。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 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和艺术水平,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各级城建监察机构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城市绿化监察、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 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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