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并将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出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根据城市的自然特点和防治环境污染,风沙灾害等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第八条,城市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二。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三、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0,四。新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30。工矿企业不低于25。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工厂不低于35.并在其周围营造卫生防护林带,五、城市商业区不低于20。六、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市建成区的,不低于25 地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第九条 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建设 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第十条,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绿化用地规定所占比例.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以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十一条,城市中的现有单位或者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并有空地的。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后,方可进行其他建设.城市中现在街道和建筑物周围绿化面积不足或者无绿化面积的,应当采取平面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小区,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和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同意、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 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 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以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的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绿化设计方案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除商业区、居住区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所缺绿化建设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绿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