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得在市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核 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乱倒垃圾。粪便 污水,不乱扔动物尸体。三、不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四。不在市区道路上冲洗各种车辆、五。及时清运清掏出的不水道或排水沟污泥。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部门负责制 一.城市主要街道和公共广场 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巷道及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 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的院落,宿舍区和当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四、机场 车站 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各类贸易市场.包括露天.季节性 临时性市场,由主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七,居民个人因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负责清运 第十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粪便 渣土和废弃物的收集 清运,处理等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第十六条.科研。医疗卫生.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有毒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处理、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无害处理和综合利用 垃圾填埋场,堆肥场。焚烧场 贮粪池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