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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街道及其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十条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二、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予以封闭施工.三、破路施工予以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四.及时整理停工场地并作必要的覆盖 五,工程竣工后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 畜力车进入市区必须带粪兜、市区内的大街两侧和主要巷道内禁止栓停 喂养牲畜.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和电线杆、公共汽车站点等设施以及树干上涂写。刻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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