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的,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四,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用途 第六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 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五,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的 六,对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的 第七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三,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工程设计单位不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吊销资格证书。3年内不予注册,第七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审查机构的认定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依法拆除,第七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七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投入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 本章涉及到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属于自治区以外发证机关发放证书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第八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