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 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十四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地,人民政府报送的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拟订全区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对城乡发展定位,城镇化水平 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地域特色、特色产业等相关内容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城乡规划的基础.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与基础资料提供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市 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可与其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统一编制。第十八条。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发展战略,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以及土地。水资源,能源 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第十九条.拉萨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拉萨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地区行署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地区行署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拉萨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拉萨市人民政府审批。地区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口岸。历史文化名城,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镇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 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 各类专项规划等,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强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第二十一条,编制乡规划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牧区实际出发,尊重农牧民意愿.体现地方和民族特色,合理配置规划区内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综合利用农村闲置土地.统筹各类生产及服务设施用地布局,符合农牧民安居定居建设要求、乡规划,村庄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的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拉萨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拉萨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区行署所在地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地区行署批准后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已经涵盖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的,可以不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一。规划地段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容积率.绿地率。日照间距等指标要求、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第二十四条、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历史街区,沿河景观区 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重点公共设施.居民住宅区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防灾减灾论证设计。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日照分析,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投资效益分析。第二十五条,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会同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 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 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前款规定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和审批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承揽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区外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体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第三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地区行署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审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行业的人大代表参加审查,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 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城乡规划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城乡规划进行审查.专家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通过审批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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