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责令其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拆迁人委托无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拆迁,对被委托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予以处罚.三。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至二万元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负责赔偿.四,拆迁人不按期发放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等费用的、责令其限期发放,赔偿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并处以所欠费用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五、拆迁人除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 延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其赔偿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并处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六.拆迁安置楼平面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应予纠正.并对设计单位予以警告,七 拆迁人擅自改变已审定的安置楼设计。使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 追究拆迁人的违约责任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于安置楼房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