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责令其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 拆迁人委托无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拆迁,对被委托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予以处罚.三。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至二万元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负责赔偿,四。拆迁人不按期发放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等费用的 责令其限期发放。赔偿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并处以所欠费用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五、拆迁人除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延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 责令其赔偿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并处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六.拆迁安置楼平面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应予纠正,并对设计单位予以警告,七.拆迁人擅自改变已审定的安置楼设计,使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追究拆迁人的违约责任.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于安置楼房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