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处罚、一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责令其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 拆迁人委托无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 对被委托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予以处罚、三,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至二万元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负责赔偿 四、拆迁人不按期发放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等费用的,责令其限期发放,赔偿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并处以所欠费用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五、拆迁人除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 延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其赔偿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并处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六 拆迁安置楼平面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应予纠正。并对设计单位予以警告、七,拆迁人擅自改变已审定的安置楼设计、使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追究拆迁人的违约责任,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于安置楼房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