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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责令其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 拆迁人委托无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拆迁的 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对被委托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予以处罚,三,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 安置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至二万元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负责赔偿,四 拆迁人不按期发放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等费用的。责令其限期发放,赔偿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 并处以所欠费用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五。拆迁人除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 延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其赔偿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 并处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六,拆迁安置楼平面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应予纠正.并对设计单位予以警告 七 拆迁人擅自改变已审定的安置楼设计、使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追究拆迁人的违约责任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于安置楼房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侮辱 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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