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责令其停止拆迁 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拆迁人委托无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拆迁的 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 对被委托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予以处罚、三.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至二万元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 由拆迁人负责赔偿、四,拆迁人不按期发放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等费用的,责令其限期发放。赔偿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并处以所欠费用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五,拆迁人除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延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其赔偿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并处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六、拆迁安置楼平面设计不符合要求的 应予纠正。并对设计单位予以警告、七,拆迁人擅自改变已审定的安置楼设计 使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追究拆迁人的违约责任,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于安置楼房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