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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责令其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 拆迁人委托无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对被委托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予以处罚,三。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至二万元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负责赔偿、四,拆迁人不按期发放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等费用的,责令其限期发放 赔偿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并处以所欠费用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五,拆迁人除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延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 责令其赔偿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 并处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 六,拆迁安置楼平面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应予纠正 并对设计单位予以警告。七、拆迁人擅自改变已审定的安置楼设计,使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追究拆迁人的违约责任.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处于安置楼房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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