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九条,城市房屋实行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建设资金批准文件及拆迁安置方案。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批准的拆迁范围。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拆迁人应当向实施拆迁的单位支付拆迁实施委托费.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 搬迁期限等予以公告,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 安置地点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三日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房屋买卖 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改变使用性质等手续 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结婚,出生,军人转业复退,大中专学生毕业,职工离退休.刑满释放者除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法律 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下落不明的 由拆迁人登报公告。逾期无人申告的,视同代管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处理.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八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决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九条、拆迁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将原房屋的有关权证移交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注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