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第一节,防灾系统设置第二百条 设置市级与区级两级防灾指挥中心、针对不同的灾害情况制定具体的分工、协调与指导预案.第二百零一条.防灾指挥中心的选址应有严格的规定。确保灾害发生时防灾中心的相对安全、可以正常开展工作,防灾中心周围的开发建设与自然环境状况也应有严格的规定.应满足防灾中心一定的安全间距要求与自然环境要求,采取相关住宅保障措施.保证防灾中心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快速应对。第二百零二条,建立快速可靠的情报收集与传递系统.为保证灾害时各种有线电话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仍能正常地收集与传递情报,防灾指挥中心与公安。消防、医院.各级政府、国家各机关团体,部队 各基础设施机关。自来水,煤气,电力.道路交通、广播电视等单位 以及各单位与单位之间均建立防灾行政无线网络 第二百零三条.建立完善的灾害应急避难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避难场所 临时避难所,正规避难所,避难道路,避难路线指示系统以及应急临时住房,第二百零四条、建立完善的救灾物质储备系统、医疗救治系统,救灾通道与物质运输系统和志愿者救灾参与系统。救灾物质储备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水储备、食品储备,药品储备 生活必需品储备,医疗救治系统主要是指灾害定点医院体制与医疗救护所体制,救灾通道与物质运输系统主要包括停机坪与救灾道路系统两方面、志愿者救灾参与系统主要是指对救灾志愿者的集散及活动场地进行统一规划布置、第二节,消防第二百零五条.消防站布局应当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执勤消 防车到达责任区边缘为标准 一级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二级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执勤消防车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特勤消防站承担有辖区消防保卫任务的 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第二百零六条 消防站应当设置在责任区适中位置和便于执勤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第二百零七条 消防站车库门应当面临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第二百零八条,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 医院.幼儿园 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小于50.米,第二百零九条,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当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距离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不小于200。米,第二百一十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表,二十一 规定,消防站用地面积标准表,表,二十一、消防站类型、用地面积.一级普通消防站,3300、4800,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 特勤消防站,4900,6300,第二百一十一条.室外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消防登高扑救作业面一侧的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米,且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米。转弯半径不小于13,米。消防车道上方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2 尽端式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 多层住宅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2。12,米、二类高层住宅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5。15,米.一类高层住宅及商住楼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8.18,米。3。街区内的消防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平行消防通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160,米.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 4.占地面积超过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 占地面积超过1500,乙。丙类库房、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食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的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储罐区以及高层建筑 四周。应设环形消防、通。车道。第二百一十二条,城市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得小于100mm 城市道路上的给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200mm 城市配水管道上每5,个消火栓至少设置一个检修阀门、2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 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其位置不得有碍行人通行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消火栓距储罐外壁不应小于15 米、4.当城市消火栓不能满足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流量和间距要求时.应根据所需消防用水流量和消火栓间距要求.在建筑物周边增设相应数量的室外消火栓.第二百一十三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 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三节 防洪排涝第二百一十四条,城市滞洪区宜与城市公园绿地相结合.水体岸边的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 城市设计特殊节点除外。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侵占有效调蓄水体,第二百一十五条,有排涝功能的排水口宜集中设置,并应设置泄洪闸.以防止潮、洪 水倒灌 第二百一十六条、城市防洪防潮堤岸应与城市绿化和道路相结合,堤边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10 米。第二百一十七条 城市排洪沟渠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洪沟 渠。应尽量利用天然沟道并结合城市道路走向。因用地规划必须改道时,应确保水流顺畅,2 排洪沟应尽量顺直,减少弯道.排洪沟方向改变时应顺接不得急转弯,断面改变时应设渐变段,避免水流突变产生涡流、壅水和冲刷,3.排洪沟的设计断面必须满足排洪要求 对上游有水库的排洪沟.应同时满足水库泄洪需求.4.排洪沟宜采用明沟、5,除修建道路.桥涵外.排洪沟上不得修建任何与防洪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二百一十八条,排洪明沟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洪明沟宜与城市绿化相结合。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2.明沟两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3.明沟断面宜采用复式断面。复式明沟上部宜植草皮.并与岸边绿化相结合,第二百一十九条,排洪暗渠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口前宜设置沉砂池和拦污栅。以减少渠内淤积,2 进口处应设置安全设施,以免洪水期发生安全事故,3、暗渠设在机动车道下时 覆土厚度不宜小于0、7,米,4 为便于检修和清淤。应根据具体情况 每30。50.米设一座检查井 第二百二十条.截洪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区后山坡长度大于100,米或者虽然坡长小于100,米 但坡度大于30,且植被遭到破坏 水土流失严重时,应设置截洪沟,2 截洪沟边距切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 米.3、截洪沟排放口宜分散就近布置。第二百二十一条、变电站站址标高应按规范设置相应的防洪,潮、标高,达不到防洪防潮标准的应采取工程措施满足防洪防潮标准要求.第二百二十二条,室外地面标高在100,年一遇潮水位以下或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以及室外地面标高虽然高于100。年一遇潮水位和20。年一遇洪水位,但低于周边地面标高易于集水的开关站和配变电所 其设置位置应在地面首层或以上,独立的地下工程除外,室外地面标高于100、年一遇潮水及20。年一遇洪水位,且不处于易集水的低洼地带的开关站和配变电所,其设置位置宜在地面首层或以上,第二百二十三条.设于地下室的开关站和配变电所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地下室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应设在地下一层。2,只有一层地下室时,开关站和配变电所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地下室标高0、8,米以上、3,地下室排水设施必须有双电源和备用泵。且设备必须处于经常良好状态.并必须有专人管理和健全的管理制度。4,地下室必须有良好的通风,防渗,防潮措施、第四节 人防第二百二十四条 在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按城市防空地下室总面积的12.的比例规划和配套建设人防公共工程.同时 做好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注重兼顾城市人民防空要求、第二百二十五条。除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房外、不得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口部前后20。米、左右15、米的安全范围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第二百二十六条、凡在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以及人民防空重点镇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梁底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其他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百二十七条.地下商业街和其他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应有防护等级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30,第二百二十八条,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 米,第二百二十九条.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距有害液体 重毒气体的储罐不应小于100,米,第二百三十条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第二百三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直通地面。各出入口应布置在进出方便,安全和空气流通的位置 设置成不同的朝向.并宜保持最大距离,2.直通地面出入口宜设置在附近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之外。当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在倒塌范围以外时.口部应有防堵塞措施,第二百三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含分期建设,总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工程和新建建筑小区各种类型的多个单体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 以上的工程应设置内部电站、并按规定构建多功能防护体系,以满足区域防护功能需要,第五节 避震疏散场所第二百三十三条.避震疏散场所的布点分三个层次.即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中心避震疏散场所、第二百三十四条、避震疏散场所的布点分布结合城市用地布局与人口分布.按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1 0。规划紧急避震疏散场所 每处面积不小于0、1hm2、服务半径控制在500m、左右 按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2,0 规划固定避震疏散场所、每处面积不小于1 0hm2.服务半径控制在2,3km 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心避震疏散场结合城市各组团内的大型城市公园设置,每处面积在50hm2 以上.服务整个城市或城市组团.第二百三十六条,防灾据点结合高层 超高层建筑物及大型公共建筑设置.在进行高层.超高层建筑物及大型公共建筑的设计及施工时,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进行防灾据点的设置,第二百三十七条,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居民住宅附近的小公园。小花园.小广场、专业绿地.高层建筑物中的避难层,间,以及抗震能力强的公共设施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主要功能是供附近的居民临时避震疏散,也是居民在住宅附近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过渡性场所,起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 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第二百三十八条.固定避震疏散场所.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园。广场 操场、体育场。停车场,空地、绿化隔离带等。长期,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其内部灾时搭建临时建筑或帐篷,是供灾民较长时间避震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重要场所,第二百三十九条,防灾据点.抗震设防高,有避震疏散功能的建筑物.如体育馆、人防工程.居民住宅的地下室。经过抗震加固的公共设施等。防灾据点具有紧急避震疏散场所或.长期 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防灾机能。防灾据点的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可通过研究确定。且不应低于乙类建筑的要求.第二百四十条.中心避震疏散场所。规模较大 功能较全的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其内一般设抗震防灾指挥机构,情报设施 抢险救灾部队营地,直升飞机场,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第二百四十一条,避震疏散场所的安全要求,用作避震疏散场所的场地。建筑物应保证在地震来临时的抗震安全性。避免二次震害带来更多的人员伤亡,避震疏散场所还应符合城市防止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他防灾要求。第二百四十二条.避震疏散场所应避开地震活断层。岩溶塌陷区、矿山采空区和场地容易发生液化的地区以及地震次生灾害、特别是火灾.源。不在危险地段和不利地段规划建设避震疏散场所,第二百四十三条 避震疏散场所应选在不会被地震次生水灾,河流决堤、水库决坝,淹没 不受海啸袭击。地势平坦,开阔的地带,南方地区建设避震疏散场所还应避开烂泥地。低洼地以及沟渠和水塘较多的地带。第二百四十四条。避震疏散场所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工厂与仓库,高压输电线路,有可能震毁的建筑物、有较好的交通环境.较高的生命线供应保证能力以及必需的配套设施。应设防火隔离带。防火树林带以及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设突发次生灾害的应急撤退路线,有伤病人员及时治疗与转移的能力,防灾据点应当有更高的抗震设防能力 第二百四十五条,避震疏散场所的基本设施保障能力建设依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第二百四十六条、应进行避震疏散场所各种工程设施的抗震能力评价、第二百四十七条,应进行防止火灾 水灾 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他的防灾要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