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第一百零一条、本规定中景观廊道指的是由城市自然河道、生态廊道。城市主要道路.景观性道路,步行街。景观视线走廊等自然和人工所形成的实体廊道和视线廊道,界面指的是围合廊道空间。广场、公园 生态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以及滨水、沿山建。构,筑物界面、属于以上所界定界面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以及滨水 沿山建。构、筑物的界面设计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造型和屋顶应当重点设计 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影响城市景观的附着物.第一百零三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整体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及沿海的滨水建筑 应当保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以及层次感和富有变化的整体天际线形态 沿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构、筑。还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并不影响公园景观。第一百零四条,滨水塔楼的最大面宽宜控制在60,米以内.滨水面建筑总面宽与滨水面用地面宽比值宜控制在50,60.并且该控制与塔楼最大面宽的控制及建筑高度与面宽的控制要求同时生效、第一百零五条,在景观视廊的空间范围内不应有建筑或严重遮挡视线的构筑物,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沿山 滨水面用地面宽等的现状条件及景观点位置,选择观景视点,设置开放空间和景观视廊 景观视廊的宽度为25.米,第一百零六条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沿山.滨水用地情况及公众的可达性和认知度等现状条件、对用地内的观景视点与作为背景的山体.水域所形成的景观视廊和风道予以保护。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第一百零七条 从高层区到低层边缘区应采取合乎条理的建筑高度轮廓级差.并与周边环境共同形成和谐的空间尺度关系.第一百零八条,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围合性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街道空间 其围合界面建筑物高度与街道宽度,包括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的高宽比值宜控制在介于1,1至1,1。25,2,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其围合界面建筑物高度与广场宽度、包括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的高宽比值宜控制在1,2。5.至1 4 左右、第一百零九条。街道空间裙楼尺度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1、街道宽度小于或等于29。米,包括建筑退让距离,且主体建筑高度大于45 米.其相对应裙楼高度宜为12,15 米.并应同时满足沿街建筑高度与退让控制要求 以及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要求,2.街道宽度等于或大于30 米,包括建筑退让距离.且主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 其相对应裙楼高度宜大于16、米、且不建议设置沿街小型店面。并应同时满足沿街建筑高度与退让控制要求。以及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宜小于4,0 米、不应大于5,0.米。进深不应小于8 0 米,第一百一十一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表,表,十九,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层建筑退让宜增加6m,多。低层建筑退让宜增加4m,高层建筑退让宜增加10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的连接点算起、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及沿街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第一百一十三条 沿街住宅建筑面宽应符合以下规定,1 建筑高度小于 等于24,米 如平行道路布置、其与道路垂直投影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80。米.2 建筑高度大于24 米.且小于。等于54,米 如平行道路布置.其与道路垂直投影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70。米 3,建筑高度大于54,米.如平行道路布置 其与道路垂直投影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4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 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的建筑高度执行,1 H为建筑最高部分.2。H,24米,L、80米 3。24 H,60米,L 70米,4、H,60.L,60米第一百一十四条、新建住宅、写字楼等塔楼建筑高宽比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 高宽比一般不小于3 2,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2.主体建筑高度大于60 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3 0、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 3、1 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第一百一十五条,在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风格、形体及立面设计,装饰装修等必须与已确定的控制性规划.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中城市空间环境景观的要求相符合,并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 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第一百一十七条。居住,文教体卫建筑宜设置公共开放空间.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一百一十八条。居住建筑景观应符合以下要求。1,沿街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按照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执行.滨水居住建筑其平行岸线的立面的垂直投影线不得大于60、米、2、建筑高度50,米以下及山体周边的居住建筑一般应采用坡屋顶形式。3,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应避免零星插建、4 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5。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6.10。层以上居住建筑。含10.层,不得在外墙或阳台外设置花池,10 层以下居住建筑在外墙或阳台外设置花池时,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标高0、6,米以上 花池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如需超上述规定设置花池的 须专项认证。第一百一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应符合以下要求 1.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2,沿城市主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界面的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 3.独立设置的配电站,室。泵房应根据消防 噪音 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4。在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不宜修建围墙 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批.围墙形式为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 6米。5.沿街建筑立面的雨水管 空调室外机。空调滴水管,冷却塔 广告牌等其它构造物应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其中各类沿街排水管应暗装,如需设置屋.顶水箱、机房冷却塔等外露建筑时、应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建筑物临城市道路的窗.阳台。走廊等不得设置显形防盗网,如需设置须设在玻璃窗内、临城市道路的住宅不宜设沿街阳台、如确需设置时阳台应予封闭或设宽度不超过80cm、的装饰性阳台 6.城市主要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太阳能设施 锅炉房 烟囱,垃圾道不得临街布置。景观建设不得影响第三者的合理生活环境、设计中应特别注意光污染和热污染。建筑物的临街面、水体,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确属保密。古迹 文物安全需要须建围墙的,应为透空围墙.第一百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修缮改造.参照泉州市政府颁布的,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改建实施意见、执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旧城风貌区宜保持原有城市肌理,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旧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内翻建,改建和新建项目应满足以下规定,1 建筑外观应保持传统风貌样式.骑楼翻修.改建应按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保护,2、新建低层商业建筑的山墙无窗且完全按原有传统风貌复原时可连接建造.但应符合消防要求,3。底层商业建筑经规划论证许可后可沿规划道路红线建设 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及阳台,雨篷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第一百二十二条。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及周边环境的修缮改造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泉州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物外墙面不宜将柠檬黄色,绿色.蓝色、紫色等城市非主流建筑色彩作为大面积外墙主色调使用,建筑物屋顶不宜采用蓝色系列,采用坡屋顶形式的。宜使用红色系列色彩。同时在项目规划设计时应有色彩设计专篇。对重点控制区应单独编制 色彩设计专项规划 第一百二十四条、在古城风貌建设控制区及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控制范围内。新建建筑色彩应以泉州地方建筑砖红色为主色调、浅白花岗岩石色为辅 砖红色宜占总色调的60。以上。建筑墙面鼓励做,出砖入石、效果,建筑第五立面应尽量采取全坡屋顶、屋顶铺砌材料采用红色陶瓦、外墙红色部分宜采用清水砖砌筑,浅色部分宜采用白石等泉州传统建筑材料、应加强对建筑物的墙面划分。窗套 栏杆 檐口等细部构造设计,第一百二十五条 位于城市新区的新建建筑形象应有较现代的建筑风格和独特个性,在建筑设计上、应处理好细部和整体的关系。主要墙面的建筑色彩,红色或暖色宜占总色调的20.以上、原则上不提倡整幢建筑物呈全白色调 以体现传统建筑特色,位于旧城风貌建设控制区与城市新区结合部。风貌协调区.的新建建筑,应部分延续旧城区的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红色或暖色宜占色调的40,以上。第一百二十六条,重要建筑应有鲜明的建筑特征。而且应做好室外环境的建筑小品,绿化布置,夜景工程等环境景观专项设计.第一百二十七条.设置室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与周围景观协调。整洁美观、保证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1 新建建筑物在进行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广告.标志物等设置的位置。形式。灯光照明等 并应在方案图中示出,应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建筑立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定点管理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203.号,的规定 2 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第一百二十八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专项规划进行实施,雕塑选址及用地范围不应影响城市交通,2,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