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桂政发,2004,23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各市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厅 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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