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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市.县在国家 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市 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八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拟订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供应 使用及监督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监督,各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做好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供应 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市,县发展改革.价格 建设 规划 房产,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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