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建设污染环境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性行研究阶段,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设计任务书 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要求列有环境保护篇章.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 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或者初步设计等确需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四。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 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 方可正式投产或者交付使用、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监测程序和监测规范、建立监测网络汇总监测数据和资料 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区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并对管辖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监视性监测、第十九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请登记手续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登记领证后改变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和浓度.必须重新办理手续、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还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延期缴纳的.应当缴纳滞纳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排污费后。仍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个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不致影响该单位全面生产的。也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决定 一、区或者区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二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污染物排放情况、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三 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四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六 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的管理人员应当出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二十三条。区域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实施,在实施污染物集中治理时、有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参加集中治理,承担相应比例的治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