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范围,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必须采取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扶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统一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环境保护局是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港务.港航监督,渔政、公安、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土地 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关 部队,学校 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 的原则。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