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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范围 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扶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统一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市,区环境保护局是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港务。港航监督。渔政 公安。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土地 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机关、部队.学校 企业 事业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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