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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范围、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必须采取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扶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统一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市,区环境保护局是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港务、港航监督。渔政,公安.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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