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要点说明一,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与序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 目标和深度要求 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建设部规划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解说,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整个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序位关系如下.二.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在上一层次规划指导下编制。若需对原规划作重大变更 应先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审查机关审批后方可继续编制 三 关于有关审批文件,本 规定 2 0、1、2条提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区的有关审批文件。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法律凭证。一般包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四。关于重点项目指重点建筑工程项目,本、规定、2,0,1、3条提到,重点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城市范围内的重点项目有位于城市重点地段的或城市主干道沿线的建筑工程项目.大型公共建筑项目,高层建筑项目和建筑面积大于1万m2的建筑工程项目,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重点建筑工程项目一般指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对建制镇乃至城市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和重要功能的建筑工程项目,如建制镇汽车站。影剧院以及位于建制镇重点地区。主干道沿线的重要建筑和大型开发建筑工程项目。大型开发建筑工程项目一般指在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万m2以上.对建制镇发展与建设具有较大影响的开发项目.五,关于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本、规定 2,0.1.3条提到 重点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由建设方提供.未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点项目,应由建设方提供有关资料,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前 进行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六,关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设置,本,规定.3、0。1。4条提到、按标准配套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确定其位置,规模和设置方式.以居住为主的各级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原则上依据人口规模 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设置 附属于建筑底层的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可列表或用图例符号表示.需在独立地段设置的配套项目,应给出其总平面并标注层数,在配套公建一览表中罗列其各项指标 纯工业区,仓储区,特别是位于开发区内的 也应根据其相应规模配置生活服务中心和生产服务中心.七.关于规划编制单元规模的规定.本、规定,4,0,3 1条提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单元一般控制在10公顷至50公顷之间、不得小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最小基本地块,规划编制单元、亦即规划任务单位。对其规模加以限定.旨在保证规划深度.适应管理需要。若规模过大。成图比例相应缩小.小于1 1000后。难以保证图纸的清晰度,若规模过小.小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最小基本地块、容易造成见缝插针的情况,公共设施的配套得不到保证.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要求及城市设计要求难以实施、不利于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更不便于规划管理 八.关于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本。规定,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但上一层次规划未对控制指标作出具体要求的 应扩大范围。统筹兼顾、分解总体规划的指标.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