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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1.机关,团体 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 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 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 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 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设用地,第八条。城市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须报送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和说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对未领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城市建设工程,不准施工。城市建设工程 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图,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第九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县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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