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违章处理的执行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区 县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本区,县范围内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检查处理工作,并领导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违章检查工作.市规划局对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检查处理违章用地,违章建设的工作进行指导。对全市发生的违章用地、违章建设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参与重大违章用地、违章建设的检查处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市规划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对违章检查人员发给、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检查证 违章检查人员持证可到所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宅院进行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或阻挠 第二十四条,对必须退出的违章用地、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填发,退出违章用地通知书.责令违章单位或违章个人 限期无条件退出违章用地,第二十五条。对必须拆除的违章建设工程,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填发,拆除违章建设工程通知书、责令违章单位或违章个人对违章建设工程立即或限期无条件自行拆除、第二十六条、对违章用地 违章建设必须处以罚款的.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填发,罚款通知书、通知违章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违章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交纳罚款。违章罚款 城市企业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税后积累中支付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由包干经费中支付 罚款一律不准计入产品成本 流通费用或摊入基建投资,对个人的罚款。一律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违章用地.违章建设的处理决定、违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违章个人所在单位应负责监督执行,违章单位或违章个人收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用地 拆除违章建设工程和罚款的处罚决定通知书后 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土地。停止工程建设、如不服时,可于收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时,可于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违章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违章个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上述人员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予以处理。对违章的单位 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违章个人必须进行通报批评的,应分别情况.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在检查处理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中,对辱骂。殴打违章检查人员和阻挠违章检查人员进行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检查处理和揭发检举违章用地。违章建设的人员,有关方面应给予支持.保护。严禁打击报复。对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