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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处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用地.1.未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建设用地 未领得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临时用地、2、擅自变更核准用地的位置、扩大核准用地的范围的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3、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 租赁的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4,临时用地逾期不交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设,包括违章建筑和其他违章建设工程,1,未领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领得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的临时建设工程、2.擅自变更批准的设计方案的建设工程或临时建设工程,3。临时建设工程 包括施工暂设工程 建成或改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 或逾期不拆,或改变使用性质、或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和变相买卖,租赁的、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现违章用地、违章建设后 填发违章通知书 责令违章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使用土地和施工。已竣工的房屋不得使用,听候处理.各有关部门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供电部门不予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开户银行不予拨款。擅自协议 进行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的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 租赁者,协议双方同负违章责任。违章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同负违章责任,擅自转让、交换 买卖 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施工暂设工程及其它临时建设工程者.授受双方同负违章责任。以上同负违章责任的单位均属违章单位 第十七条.违章用地一律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另行安排、违章用地的协议。一律无效、协议一方付给另一方的款项,物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追回没收,交区.县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对违章建设工程视其对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影响程度。得分别做出立即拆除、限期拆除、没收违章建筑工程等决定、对城市规划。工程建设 公用设施,市政管线、文物古迹,公园 城市绿化.市容观瞻。环境保护、河湖管理.交通运输 消防安全 测量标志和群众正常生活等有严重妨碍的违章建设工程应立即由违章单位或违章个人无条件拆除 第十九条 对违章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违章个人,可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讨.罚款,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章罚款数额的规定,1,违章用地,从用地之日起至退地之日止、得处以每天每平方米三分至一角的罚款、2,违章建设,得处以违章建筑工程总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其它违章建设工程、得处以该违章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3.对违章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得处以十元至本人六个月的收入的罚款 违章罚款.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上交区.县财政部门,第二十一条,违章单位拒不接受违章检查或拒不执行违章处理决定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得暂停核发该违章建设单位的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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