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订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工业区。商业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建设规划、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 迁移 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