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做到整洁。完好.美观、第十条。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第十二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 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 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 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 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 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第十六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 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 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 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第十八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