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 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七,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八 城市绿地、公园 机场 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 影剧院 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场 广场等公共场所 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九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 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 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