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 隧道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七。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八,城市绿地,公园 机场。火车站 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 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 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九、机关 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