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 落实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 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 隧道及其管辖范围 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五 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七,待建地块 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八 城市绿地,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 无乱设摊 乱搭建。乱张贴 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