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二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涵闸 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七 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八,城市绿地、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展览馆 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九。机关 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 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 乱搭建。乱张贴 乱涂写 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 完好,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