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 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 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 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线 堤防。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七.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八、城市绿地,公园、机场,火车站 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 码头。影剧院。展览馆 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 乱搭建.乱张贴 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有权予以劝阻 制止 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