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 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 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二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 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四 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线 堤防,涵闸 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七。待建地块 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八.城市绿地,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 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 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 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 无污泥,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 可以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