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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 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第三十六条.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 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五 河道 湖泊及其岸线。堤防 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责任人为施工单位.七.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八.城市绿地,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 展览馆 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 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 无乱设摊.乱搭建 乱张贴。乱涂写 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 污迹.渣土 路面无积水,无污泥.三 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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