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较轻或者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公安、边防.派出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本条例。决定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四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防火分区 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施工图出具审查合格书的。二 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活动的,三,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 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前款第。四 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其相应的行政许可。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工程擅自占用城乡规划或者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二,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三,建筑物所有权人明知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外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 管理的 四,维修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进行加油,加气作业 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发生燃油。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泄漏的,四.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威胁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个人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将消防设计文件和施工许可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或者隐瞒。谎报火灾损失.不如实提供火灾有关情况的,二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单位拒绝接受火场指挥员指挥调动,不协助灭火救援的,三 未履行组织扑救火灾义务。或者阻止 妨碍他人扑救火灾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疏散逃生路线图或者声音、视像警报装置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备案的 七、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 八 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变更手续的,九、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 边防,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妨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二、物业服务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三,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 第五十五条。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二。用人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的。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第五十八条 机关,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二,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三,未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扑救或者因处置不当导致火灾事故后果扩大的。四 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六,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 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其继续整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履行督促整改职责.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指定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