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下列事故.事件人员生命抢救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五、空难事故。六,人员遇险事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专业,行业救援机构实施对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三条,发生火灾.应急事故、事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及时到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加灭火。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指挥.驻军、武警。民航,铁路、供水,供电。供气 通信.安全监管.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市政工程等有关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人民政府的调派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和其他消防队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道路交通信号限制 其他车辆 船舶及行人应当让行 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免收车辆通行费。道路 航道上不得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和消防艇通行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障碍.确实需要设置的 必须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阻挡 妨碍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科研教学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火灾调查.提供的有关分析,研究结论,可以作为认定火灾事故的依据 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鉴定结论和保险机构关于火灾损失的调查结论、可以作为统计火灾损失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