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八条,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乡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设计 建设和管理,与相应的城市、区域火灾风险 危害评估程度相适应。公共消防设施在投入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验收,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的消防要求.城乡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并由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划要求另行确定用地 县,市、区 乡、镇 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审批乡、镇.村庄建设规划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设施的拆除,移动 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或者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不能适用国家.地方标准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评审意见作为消防设计 审核.验收 备案的依据 专家评审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专门说明消防审查意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结果应当提供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 负责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和施工许可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新建 扩建。改建。装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一。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二。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四,1万平方米以上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 五.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审核和验收。第二十二条,对依法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个人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及时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个人改正,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第二十三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技术检测.未经检测合格,不予消防验收.备案。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 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系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系统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未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得安装,使用.已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核查产品市场准入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文件。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扩大经营面积,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性质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变更消防安全检查的有关事项、第二十六条 申请从事消防设施检测 维护维修 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方可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一、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可行的质量保障体系、三、有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检验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四 有规定数量的职业资格人员或者与消防技术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对申请进行实地审核,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禁止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 禁止伪造 变造 倒卖、租借消防产品的有关证明文件 在本省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其基本信息和查验结果 第二十八条,发生过火灾的建 构,筑物在继续使用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状况,消防设施、电气的评估、检测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 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 输配燃油或者燃气的.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泄漏,第三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建筑消防工程、施工时按照规定配备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和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统一规划新建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防火间距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第三十二条.公路。铁路 隧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消防设施,设备。机动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配有灭火 逃生器材,第三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和疏散逃生线路图、并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 及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应急疏散时。应当对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和病人等采取优先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 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 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第三十五条、列入国家发布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或者国家消防职业标准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方可上岗。下列人员中未列入的,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一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 兼职消防人员、二。使用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的从业人员,三、人员密集场所涉及消防工作的从业人员.四、消防设施施工安装 检测,维护。管理,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的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