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其他组织 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负责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军事设施主管单位的申请 对军事设施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协助 铁路 民航.航运,港口的消防监督管理的具体管辖分工,由省公安机关确定、林木.林地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管辖分工,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每年11月为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社会组织和单位应当在消防安全月期间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应急救援及逃生自救演练等消防活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队.站 建设 消防宣传等公益活动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