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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工程中介服务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咨询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 工程质量检测.设备材料检验等有偿服务行为 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和营业执照后 方可开展业务.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坚持诚实 信用。公正 科学的原则,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一 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规定限额以上的住宅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二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承揽业务,二.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或者材料。设备生产,供应方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而对该工程进行监理 三,与承包方、发包方中一方有资产利益关系而接受另一方委托进行中介服务.四、采取串通、欺诈、贿赂等手段承接业务.五.转让中介业务 炒卖工程信息,伪造,涂改有关文件 资料.图纸 六。法律 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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