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工程中介服务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咨询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 工程质量检测,设备材料检验等有偿服务行为 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五条,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规定限额以上的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二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承揽业务 二.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或者材料,设备生产,供应方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而对该工程进行监理。三 与承包方。发包方中一方有资产利益关系而接受另一方委托进行中介服务、四.采取串通。欺诈、贿赂等手段承接业务。五.转让中介业务.炒卖工程信息.伪造.涂改有关文件、资料、图纸,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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