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工程中介服务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咨询.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设备材料检验等有偿服务行为.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坚持诚实 信用 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 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规定限额以上的住宅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承揽业务。二、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或者材料、设备生产.供应方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而对该工程进行监理 三、与承包方,发包方中一方有资产利益关系而接受另一方委托进行中介服务。四 采取串通、欺诈、贿赂等手段承接业务,五。转让中介业务。炒卖工程信息,伪造,涂改有关文件 资料.图纸,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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