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发包,中介服务等建设经营活动及场所 第三条,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 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等为由、或者利用其他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第四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积极扶持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自治区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含中央驻疆单位和直属企业所属专业工程 在同等条件下 应当优先使用自治区区内的建筑队伍,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开展具有民族风格,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科研活动。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提高我区民族.地方特色建筑物的建造能力和水平、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权限 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专业建筑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对建筑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检举和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