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规范经营,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应当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第三十七条.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建材产品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提供合格产品,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负责供应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筑企业对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强令承包方使用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三十八条,凡涉及建筑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层、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三十九条、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 使用,承包单位应当负责返修。对不符合结构安全要求的 应予处理 返修费用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对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 承包方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竣工图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提供有关工程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移交工程建设档案,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建筑工程在规定保修期限内的维修由建筑工程承包方负责.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四十一条,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引起的噪声及其他环境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 应当事先告知.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 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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