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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照 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省.市 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省、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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