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 城市、镇.乡应当依照 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省 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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