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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城市 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城市 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省.市,县 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第四条,省,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省.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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