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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省,市,县 含县级市,下同 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省 市 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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