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 镇规划和乡规划.城市 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省,市 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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