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城市。镇 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 镇规划和乡规划 城市 镇 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省,市 县 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省 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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