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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城市 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省 市,县,含县级市 下同 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 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省、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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