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地下轨道交通第3 2,1条,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的总体设计应妥善处理与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地面建筑 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的关系 第3 2,2条 规划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12,5米.轨道车站两侧各20米为快速轨道禁建线范围.在轨道地面区间禁建线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与轨道项目无关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悬挂物 在轨道地下区间禁建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与轨道项目无关的地下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空间连接通道除外 规划地下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50米。轨道车站两侧各60米。地面站、或70米,地下站、为地铁建设控制线.涉及规划地铁建设控制线内的项目,其相关技术要求须征得市地铁办的书面意见,在轨道控制建设范围内建设单位须与市地铁办进行协调.取得控制性协调意见并执行后方可建设、城市地下轨道禁建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示意图见附录三.第3。2.3条、地铁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 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第3,2。4条。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梯,坡.道 第3。2 5条,地下轨道宜结合周边地块情况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进行物业开发、以提高快速轨道交通的综合服务水平和达到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