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1 0,1条,为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推进城乡统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各类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 市 县、的相应地区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1。0,3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 污水,再生水。给水 燃气、输油,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第1.0,4条。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应根据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第1.0。5条,除大型跨省域.市域的市政工程外、本市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经国家批准的成都市2004地方坐标系,高程系统暂采用现行高程系统.待全市域高程系统统一后采用国家高程系统、第1、0。6条、一般市政建设工程按基本地震烈度.度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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