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3,1 一般规定第3.1 1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 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第3 1。2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第3,1 3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第3 1.4条,地下空间形态,1,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第3,1,5条、公共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的控制范围一般为.1,地下0 10米左右 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 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 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的设施,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的厂站.储藏空间等,4,地下20、30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的空间需要.第3,1。6条、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 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 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第3,1、7条.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第3、1.8条,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市政道路下的地下空间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3、1.9条,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通,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第3 1。10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