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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第3.4 1条.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第3、4 2条.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地跨建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第3。4。3条。地铁,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车站站位,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第3、4、4条,地铁 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第3。4.5条。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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