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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用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权属证书的 由房管部门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管部门收缴房屋权属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房管部门超越管辖区域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无故拒绝登记申请或者未按本条例规定期限办理登记手续,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对房管部门驳回登记申请或者逾期拒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或者异议人认为房管部门驳回异议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伪造。变造。销毁房屋权属档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房管部门还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九条 房管部门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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