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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用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管部门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管部门收缴房屋权属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房管部门超越管辖区域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无故拒绝登记申请或者未按本条例规定期限办理登记手续.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对房管部门驳回登记申请或者逾期拒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或者异议人认为房管部门驳回异议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伪造.变造、销毁房屋权属档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房管部门还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九条 房管部门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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