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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用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管部门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管部门收缴房屋权属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管部门超越管辖区域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无故拒绝登记申请或者未按本条例规定期限办理登记手续,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对房管部门驳回登记申请或者逾期拒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或者异议人认为房管部门驳回异议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伪造,变造,销毁房屋权属档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房管部门还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九条,房管部门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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