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四条,单位新建的非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后、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证或者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六。有资质的房产测绘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按国家和省住房制度改革规定、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出具的所有权核定意见.新建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购房人之前,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代购房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个人新建的房屋竣工投入使用后 当事人应当持申请书 身份证明 土地使用证和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二十五条.非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有权来源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并经公告60日后无异议的 可以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申请人,并予以核准登记.第二十六条。经初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 交换。三,赠与,四,继承,五、分割、合并,六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利转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有关身份证明,三 房屋权属证书,四,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二十八条。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所在街道名称或者门牌号码发生变化、二、房屋名称或者用途发生变化、三.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改变,四 面积增加或者减少,五,翻建、六.其他变更事项,房屋因前款第、一、项情形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九条、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有关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第三十条,房屋所有权转移或者变更登记后 凭变更后的房屋权属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本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第三十一条 房屋因拆除,倒塌.焚毁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注销登记。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注销登记。一,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人未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房屋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原房屋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直接予以注销登记的 房管部门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在限期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经核实后,发给注销凭证。当事人未在限期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或者书面通知无法送达当事人的,房管部门可以登报公告 并有权于公告发布1个月后注销该房屋权属证书。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 二 项规定被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重新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