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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第七条、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应当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件 第八条。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一 买卖,二 交换。三、赠与 不含遗赠,下同.四、抵押,典当,五 分割,合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新建,二,继承 遗赠。三。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利归属.四,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的变更情形。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属国家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单位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第十一条.共有的房屋 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第十二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一,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的、三,依法没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三条,符合登记申请条件的,房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收取的证件 契证.法律文书及相关图纸等应当开具收件收据,交给申请人 房管部门收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时间即为受理起始时间,第十四条,房管部门受理申请后 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房管部门认为房屋权属确认需要公告的.应当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0日、第十五条。对房管部门发布的房屋权属申请内容公告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有效限期内向房管部门书面提交异议和证据,房管部门应当在异议人提出异议之日起5日内将异议内容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 书面答复房管部门、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房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并在申请人书面答复房管部门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异议人,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真实合法.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内容不需要公告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需要公告的 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核准注销。并收回或者以公告方式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第十七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房屋权属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属于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第十八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全需补办手续的,二。第三人对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有异议的.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设定抵押。典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房屋来源和房屋权利人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坐落及房屋状况。三 房屋设定抵押,典当情况 四,房屋共有情况,五、土地使用权性质、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后。应当将原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归档,第二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房屋所在地主要报纸刊登声明.声明发布后满60日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注明 补发,字样、第二十二条.房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期限和收费项目,标准 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因房管部门过失造成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错误的。房管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予以更正。给房屋权利人颁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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