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 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第七条。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件、第八条。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当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不含遗赠 下同,四 抵押 典当、五,分割.合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新建、二。继承 遗赠,三,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利归属。四、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的变更情形。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属国家所有的房屋 由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单位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第十一条.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第十二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一.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的、三、依法没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符合登记申请条件的,房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收取的证件,契证,法律文书及相关图纸等应当开具收件收据。交给申请人。房管部门收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时间即为受理起始时间,第十四条,房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房管部门认为房屋权属确认需要公告的 应当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0日、第十五条、对房管部门发布的房屋权属申请内容公告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有效限期内向房管部门书面提交异议和证据,房管部门应当在异议人提出异议之日起5日内将异议内容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房管部门,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房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并在申请人书面答复房管部门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异议人.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真实合法、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内容不需要公告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需要公告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核准注销.并收回或者以公告方式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第十七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房屋权属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属于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不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第十八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全需补办手续的.二.第三人对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有异议的,三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设定抵押,典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房屋权属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房屋来源和房屋权利人情况.二。房屋所有权性质 坐落及房屋状况。三,房屋设定抵押,典当情况,四、房屋共有情况 五,土地使用权性质.六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 换发后.应当将原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归档,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 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管部门书面报失 并在房屋所在地主要报纸刊登声明,声明发布后满60日无异议的 可以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注明,补发 字样、第二十二条,房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期限和收费项目,标准、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 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因房管部门过失造成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错误的.房管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予以更正,给房屋权利人颁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