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 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第七条。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件 第八条.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一、买卖、二,交换。三 赠与,不含遗赠、下同 四、抵押,典当 五。分割,合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一 新建.二,继承.遗赠 三,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利归属。四,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的变更情形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属国家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单位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第十一条。共有的房屋 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第十二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一,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的 三,依法没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三条,符合登记申请条件的。房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收取的证件。契证,法律文书及相关图纸等应当开具收件收据.交给申请人,房管部门收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时间即为受理起始时间.第十四条。房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 房管部门认为房屋权属确认需要公告的 应当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0日 第十五条.对房管部门发布的房屋权属申请内容公告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有效限期内向房管部门书面提交异议和证据,房管部门应当在异议人提出异议之日起5日内将异议内容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房管部门,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房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并在申请人书面答复房管部门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异议人,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真实合法,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内容不需要公告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 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需要公告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核准注销.并收回或者以公告方式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房屋权属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属于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第十八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全需补办手续的。二、第三人对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有异议的,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设定抵押.典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房屋权属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房屋来源和房屋权利人情况.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坐落及房屋状况。三 房屋设定抵押,典当情况,四,房屋共有情况 五。土地使用权性质。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后、应当将原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归档 第二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房屋所在地主要报纸刊登声明.声明发布后满60日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注明 补发,字样。第二十二条.房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期限和收费项目、标准,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因房管部门过失造成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错误的 房管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予以更正,给房屋权利人颁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