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第七条、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件,第八条。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一.买卖。二。交换 三、赠与,不含遗赠。下同、四 抵押.典当,五.分割。合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一 新建.二、继承 遗赠。三.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利归属 四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的变更情形。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属国家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单位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第十一条.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一、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二 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的,三,依法没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三条。符合登记申请条件的、房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收取的证件,契证.法律文书及相关图纸等应当开具收件收据,交给申请人、房管部门收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时间即为受理起始时间。第十四条.房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房管部门认为房屋权属确认需要公告的,应当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0日。第十五条.对房管部门发布的房屋权属申请内容公告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有效限期内向房管部门书面提交异议和证据,房管部门应当在异议人提出异议之日起5日内将异议内容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房管部门。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撤回申请,房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决定 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并在申请人书面答复房管部门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异议人,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真实合法,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内容不需要公告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需要公告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 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核准注销 并收回或者以公告方式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房屋权属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属于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不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第十八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全需补办手续的。二,第三人对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有异议的,三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设定抵押 典当的 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房屋权属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房屋来源和房屋权利人情况,二 房屋所有权性质 坐落及房屋状况、三.房屋设定抵押,典当情况,四.房屋共有情况,五。土地使用权性质。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后 应当将原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归档.第二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遗失 灭失.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房屋所在地主要报纸刊登声明。声明发布后满60日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第二十二条。房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期限和收费项目.标准。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因房管部门过失造成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错误的。房管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予以更正.给房屋权利人颁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