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 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第七条,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件,第八条 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一、买卖、二 交换,三.赠与 不含遗赠 下同、四、抵押,典当 五。分割,合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新建,二。继承、遗赠.三.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利归属.四,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的变更情形,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属国家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单位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第十一条.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第十二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一 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的、三.依法没收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登记的房屋 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三条.符合登记申请条件的.房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收取的证件,契证,法律文书及相关图纸等应当开具收件收据,交给申请人 房管部门收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时间即为受理起始时间 第十四条。房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房管部门认为房屋权属确认需要公告的。应当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0日,第十五条.对房管部门发布的房屋权属申请内容公告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有效限期内向房管部门书面提交异议和证据 房管部门应当在异议人提出异议之日起5日内将异议内容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房管部门。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房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的 应当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决定 认为异议不成立的 应当驳回异议,并在申请人书面答复房管部门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异议人、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真实合法。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内容不需要公告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需要公告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核准注销.并收回或者以公告方式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房屋权属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属于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第十八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全需补办手续的,二、第三人对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有异议的,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设定抵押。典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房屋权属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房屋来源和房屋权利人情况、二 房屋所有权性质,坐落及房屋状况 三、房屋设定抵押,典当情况.四 房屋共有情况.五,土地使用权性质、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后.应当将原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归档,第二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房屋所在地主要报纸刊登声明 声明发布后满60日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第二十二条。房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期限和收费项目、标准。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 因房管部门过失造成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错误的.房管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予以更正,给房屋权利人颁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