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第七条,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件。第八条,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不含遗赠.下同,四。抵押。典当,五 分割,合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新建、二.继承。遗赠.三。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利归属,四,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的变更情形.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属国家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单位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第十一条,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一 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二 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的,三、依法没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三条、符合登记申请条件的,房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收取的证件,契证,法律文书及相关图纸等应当开具收件收据 交给申请人,房管部门收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时间即为受理起始时间 第十四条 房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房管部门认为房屋权属确认需要公告的,应当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0日 第十五条 对房管部门发布的房屋权属申请内容公告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有效限期内向房管部门书面提交异议和证据.房管部门应当在异议人提出异议之日起5日内将异议内容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房管部门、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房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的 应当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并在申请人书面答复房管部门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异议人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真实合法。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内容不需要公告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 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需要公告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注销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核准注销.并收回或者以公告方式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第十七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房屋权属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属于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第十八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全需补办手续的 二。第三人对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有异议的,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设定抵押,典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房屋权属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房屋来源和房屋权利人情况.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坐落及房屋状况,三,房屋设定抵押.典当情况 四,房屋共有情况 五。土地使用权性质.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 换发后 应当将原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归档。第二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房屋所在地主要报纸刊登声明、声明发布后满60日无异议的 可以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注明 补发、字样.第二十二条,房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期限和收费项目 标准,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 因房管部门过失造成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错误的。房管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予以更正 给房屋权利人颁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